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599號
NTDV,111,司促,6599,2022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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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599號
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

債 務 人 陳豐鎭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40,362元;㈡新臺幣86,730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
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陳豐鎭於109年5月14日、110年6月25日分別向
聲請人各借款壹拾萬元整,借款期限為3年,分別自109年5
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4日止、110年6月25日起至113年6月25
日止,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按月繳息,自第7個月起分
30期,每一個月為一期,依年金法按月分別於每月14日、25
日平均攤還本息。依勞動部111年3月22日、111年7月1日及1
11年10月6日函所示,因應中央銀行升息,為免增加勞工生
活負擔,並考量貸款勞工為經濟弱勢,借款利率維持以借款
當時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
期儲金機動利率(當時年率0.845%)加碼年率1%訂定,為年率
1.845%。二、依借據一般條款第五條所定:倘遲延還本或付
息時,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,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借款
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部份及依約定僅付息
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,本金自到期日起,利息自應付
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應繳款日
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之
部份,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,每次
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三、依借據一般條款第
三條與「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
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」第四點之(二)、(三) :本借款按年
率1.845%計息,自撥款日起前一年由政府(勞動部)全額補貼
利息,債務人無需負擔利息,自第2年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
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。嗣後不論任何理由,一經政府停止
補貼利息之日起時,按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。依據
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
貼作業須知第十五點規定:「貸款人第一年第七個月起積欠
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,即停止利息補貼。貸款人清償積欠
本貸款本金及利息經恢復正常繳款後,本部得繼續補貼利息
至本貸款第一年第十二個月止。」,爰此,本案政府補貼借
款利息:(一)肆萬零參佰陸拾貳元整,政府補貼借款利息至
110年5月13日止,故自110年5月14日起,債務人應依本借款
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。(二)捌萬陸仟柒佰參拾元整,本筆
債務人前自111年1月25日至111年3月25日止,未依約繳納,
已積欠貸款本金達三個月,且尚未恢復正常繳款,爰此,本
案政府補貼借款利息至111年3月24日止,故其利息起算日,
應為111年3月25日(證物四),併予敘明。四、債務人分別自
111年6月14日、111年5月25日起,即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
發函予債務人催繳,均置之不理,債權仍未獲清償,依所簽
訂放款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,聲請人遂發函將本借款債務
視為全部到期(證物六),至今尚積欠借款本息及違約金金額
如「請求之金額」欄所載。五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金錢
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有附呈之放款借據等影本可稽。為
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
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附表
111年度司促字第659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,362元 陳豐鎮 自民國111年5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.845% 002 新臺幣86,730元 陳豐鎮 自民國111年3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.845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,362元 陳豐鎮 自民國111年6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 002 新臺幣86,730元 陳豐鎮 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(含)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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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