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1年度,6573號
NTDV,111,司促,6573,202210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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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57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黃順興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富有水泥製品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清煌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,970,000元,及如附表所示
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【附表】
發票人 金 額 (新臺幣)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起 利率 富有水泥製品 有限公司 3,256,000元 QD0000000 111年7月10日 111年7月11日 6% 富有水泥製品 有限公司 3,714,000元 QD0000000 111年7月20日 111年7月20日 6%
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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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有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