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1年度司促字第65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南投縣鹿谷鄉農會
法定代理人 陳文益
代 理 人 張博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金丹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0,370元,及其中㈠新臺幣 1
31,186元,自民國111年7月9日起至112年1月9日止,按年利
率百分之3.0855計算之利息,暨上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3.
0855計算之違約金;及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3.366計算之利息,暨上開利息以年利率百
分之3.366計算之違約金;㈡新臺幣549,184元,自民國111年
7月9日起至112年1月9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3.0855計算之
利息,暨上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3.0855計算之違約金;及
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3.366
計算之利息,暨上開利息以年利率百分之3.366計算之違約
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(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)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※附記:
一、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、聲請人
請勿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,請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
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