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0年度訴字第360號
原 告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
法定代理人 張芳維
訴訟代理人 劉熹緯
楊婕榆
被 告 莊家瑋
兼 訴 訟
代 理 人 簡淑媚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5萬1,077元,及自民國110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82,餘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三、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者。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 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 同)160萬9,62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法定利息(即週年利率)5%計算之利息(見本院卷第16頁) 。嗣聲明更改為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2萬512元及同前計 算之遲延利息(見本院卷第284頁)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,揆諸上開規定,於程序上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略以:
㈠被告莊家瑋(下稱莊家瑋)因罹患重傷病,前於108年10月30 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於原告醫院就醫,醫療自費金額為21 4萬6,172元,莊家瑋於109年2月17日向原告聲請分期付款給 付,母親即被告簡淑媚(下稱簡淑媚)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 ,經原告於109年2月19日同意以莊家瑋109年2月17日出院時 給付17萬8,855元,並自109年3月17日至110年1月10日止, 以每期17萬8,847元清償醫療費用,未料被告僅給付前3期共 53萬6,549元後,餘額160萬9,623元拒不清償,嗣關於三軍 總醫院住院醫令清單第42項次之自費項目金額4,198元(下 稱醫令清單第42項次自費項目金額,見本院卷第175頁,小
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因查無使用紀錄及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認定自費項目不符之內含於健保相關診療項目2萬8 ,266.7元、符合健保給付適應症品項5,306.1元及應事前審 查項目,未經保險人核定即實施者,應由醫院自行負擔品項 5萬1,340.5元,合計共8萬,4913元(下合稱中央健保署排除 之自費扣除部分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經扣除後,被告 尚欠原告152萬512元之醫療費用未付。
㈡莊家瑋於108年10月30日入院後,每一筆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 均由原告醫護人員向莊家瑋及簡淑媚、配偶林佩緹說明後簽 立。至莊家瑋曾訴「腰椎螺絲鬆脫及左腳鋼釘外露」等情, 係因莊家瑋為腰椎第三節爆裂性骨折併神經症狀,因而接受 腰椎第三節減壓、部分椎體切除手術,腰椎第二節至第三節 與第三節至第四節椎間融和手術及腰椎第一節、第二節、第 四節及第五節椎體固定術,於108年11月13日手術後至109年 1月25日出院前最後追蹤之X光片,均未有明顯鋼釘移位或鬆 脫情形,且左足裸於出院前,未有皮下軟組織明顯缺失及內 固定物外露狀況,也已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澄覆在案。且莊 家瑋住院期間均未對醫療行為提出問題,且出院後未再於被 告門診追蹤,卻未再依分期約定給付後始陳訴,顯屬推諉之 詞,為此爰依兩造醫療契約、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及相 關同意書之約定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醫療費用等語。 ㈢並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2萬51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共同抗辯略以:
㈠醫生只有在剛住院的第一次手術,有問過要自費或健保,我 回答了自費。但是第二次手術以後的用藥等醫療費用,醫生 沒有告知,要用這些材料,也沒告知明細及金額,只問要自 費還是健保,開刀前是簽的完全沒有金額。且醫生當初講的 是鋼釘,沒有講自費人工骨骨粉,是護士在手術前拿同意書 給被告簽,簽署手術同意書時,也沒有手術金額,骨折位置 很多,有很多地方要手術,醫生應該告知將來整個手術費用 評估。參照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3號、94年台上字第267 6號判決意旨,醫師之說明義務並不限於法條文義上所規範 之內容,應會考慮其他可能之替代醫療方案暨其利弊等其他 因素,提供病人可選擇的醫療方案及實證資訊,幫助病人經 過深思熟慮後做出符合其價值觀與期待之決策,說明義務並 非僅以形式上簽署同意書為已足,更應有充分的告知說明, 使病患了解所有對其作成決定有重大影響之資訊,有權決定 是否接受特定的醫療行為。即說明義務內容應包括病情、治 療方法、處置、用藥、預後情形即可能之不良反應。手術時
之說明義務,應包含手術原因、手術成功率、可能之併發症 即危險。本件原告是否違反醫師法第12-1條、醫療法第81條 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8條之規定,而有意遲延醫療時間,以 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,亦有疑義。
㈡本件被告出院才知道總金額,期間醫生沒有再來問,只有護 士拿同意書簽,各項醫療費用都不知道,算出來才知道要兩 百多萬。被告有向健保局申訴,經回覆沒有違法,轉到衛生 局,但沒有結果。被告認為原告請求金額太高,第二次手術 後原告不得向被告請求,或不能請求這麼多等語。 ㈢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爭執及不爭執事項:
㈠兩造不爭執事項:
⒈原告使用於莊家瑋的醫療項目明細。
⒉原告提出醫療費用收據所載各項金額計算、總計金額。 ⒊相關同意書簽署之日期。
⒋莊家瑋第一次手術之相醫療費用支出,均經原告告知後使用 。
⒌中央健保署排除之自費扣除部分,合計共8萬4,913元,應予 扣除。
㈡爭執事項:
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各項自費項目支出,即第二次手術以後 的自費用藥等醫療費用,健保不給付自費部分,原告有無告 知莊家瑋或經莊家瑋同意使用?若無,被告可否主張拒絕給 付醫療費用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㈠按全民健保所保障之對象乃是全民最基本的醫療照顧,若保 險對象自願在保險給付範圍外,另行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訂 定一般醫療契約,購買品質較高的醫療服務,基於契約自由 、意思自主範圍,應無不許之理。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基於與 病患訂立之私法醫療契約,額外提供醫療給付並收取對價, 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規範;抑且,醫療契約核屬類似有償委 任性質,果無特約或習慣,俟醫療機構依債務本旨完成醫療 給付時,自得請求病患清償醫療費用(臺灣高等法院102年 度醫上易字第5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㈡經查,莊家瑋因罹患重傷病,前於108年10月30日起至同年11 月30日止於原告醫院就醫,依據原告提出之相關明細,醫療 自費金額為214萬6,172元,莊家瑋於109年2月17日向原告聲 請分期付款給付,並由簡淑媚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,經原告 於109年2月19日同意以被告於109年2月17日出院時給付17萬 8,855元,並自109年3月17日至110年1月10日止,以每期17
萬8,847元清償醫療費用,被告僅給付前3期共53萬6,549元 ,扣除醫令清單第42項次自費項目金額4,198元,餘額共計1 60萬5,425元,再扣除中央健保署排除之自費扣除部分8萬4, 913元,共計152萬512元(小數點下四捨五入),業據原告 提出三軍總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、健保不給付自願付費同 意書、自願付費同意書、加護病房病人住院同意書、三軍總 醫院分期付款申請聲明書、申請分期付款保證書、住院醫療 品項疑義回覆表、三軍總醫院住院醫令清單、手術護理紀錄 單、健保不給付自願付費同意書等為證(見本院卷第55頁、 第18頁、第75-132頁、第139頁、第141頁、第171頁、第173 -181頁、第183-253頁),自堪信為真實。 ㈢本件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自費項目,共計26萬9,435元。原告 固提出使用於莊家瑋之醫療護理紀錄單為證,然此部分僅能 證明原告將各該自費品項使用於莊家瑋,無法證明此部分品 項經莊家瑋同意後使用,被告抗辯未經原告於使用前告知, 莊家瑋並未同意之情形下,使用如附表二所示之自費項目, 此部分自難認為係兩造醫療契約之一部,原告此部分之請求 ,洵屬無據。
㈣被告雖爭執如附表一所示之自費品項未經原告告知,即由原 告將自費項目用於莊家瑋之醫療使用,惟此部分業據原告提 出健保不給付自願付費同意書、自願付費同意書等在卷可參 (見本院卷第187頁、第189頁、第191頁、第197頁、第199 頁、第201頁、第203頁、第205頁、第207頁、第209頁、第2 11頁、第213頁、第215頁、第221頁、第223頁、第225頁、 第227頁、第229頁、第231頁、第237頁、第243頁、第245頁 、第247頁、第249頁),其上確有莊家瑋之配偶林珮緹之同 意簽章,部分簽署時間為手術前,部分雖無簽署時間,惟既 經莊家瑋配偶林珮緹簽署,可認莊家瑋於手術前業已同意, 該自費部分項目,即已成為雙方醫療契約之一部,原告依據 雙方醫療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,向被告請求連帶給付自費部 分之醫療費用125萬1,077元【1,520,512元-269,435元(附 表二部分)=1,251,077元】,自屬有據。 ㈤至被告提出之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訴理由書,並 主張原告有違反醫師法、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規定,另 認原告有醫療疏失,惟此部分屬原告有無違反相關醫療法律 之說明義務,是否另涉有行政違法之問題?或原告有無醫療 疏失,而涉及原告有無債務不履行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 疇,於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給付醫療費用是否有理由,顯屬無 涉,是被告此部分所辯,即無可採。
㈥末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
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 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33條第1 項前段、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對被告之醫療費 用請求權,因被告未依約定清償,視為全部到期,原告主張 以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為利息起算日,即自110年10月1 2日寄存送達起算10日之翌日110年10月23日(見本院卷第27 至28頁)起算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醫療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 告連帶給付醫療費用125萬1,077元,及自110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、第85條第2項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雅筑
附表一
項次 住院醫令清單 第N次手術 手術日期 手術前/後簽署自費同意書 院內碼 品項名稱 單價 數量 自費金額(新臺幣元) 1 項次4 第3次 108年11月4日 手術前 00000000 ACTIFUSE 2.6ML SHAPE 30700 4 122800 2 項次5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手術前 00000000 ACTIFUSE 2.6ML SHAPE 30700 1 30700 3 項次6 第7次 108年11月18日 手術前 00000000 ACTIFUSE 2.6ML SHAPE 30700 1 30700 4 項次8 第3次 108年11月4日 手術前 00000000 FLOSEAL HEMOSTATIC 28000 4 112000 5 項次9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手術前 00000000 FLOSEAL HEMOSTATIC 28000 1 28000 6 項次10 第5次 108年11月11日 手術前 00000000 FLOSEAL HEMOSTATIC 28000 6 168000 7 項次11 第6次 108年11月15日 手術前 00000000 FLOSEAL HEMOSTATIC 28000 1 28000 8 項次12 第7次 108年11月18日 手術前 00000000 FLOSEAL HEMOSTATIC 28000 2 56000 9 項次13 第5次 108年11月11日 手術前 00000000 (寄)NOVA SPINAL FIXA 23275 8 186200 10 項次14 第5次 108年11月11日 手術前 00000000 (寄)NOVA SPINAL FIXA 18415 2 36830 11 項次15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手術前 00000000 (寄)ACTIFUSE MIS SYST 57700 1 57700 12 項次16 第5次 108年11月11日 手術前 00000000 (寄)ACTIFUSE MIS SYST 57700 2 115400 13 項次17 第7次 108年11月18日 手術前 00000000 (寄)ACTIFUSE MIS SYST 57700 2 115400 14 項次26 第5次 108年11月11日 手術前 00000000 (寄)QUIKCLOT DRESSIN 21250 1 21250 15 項次29 第3次 108年11月4日 手術前 00000000 INCISION MANAGEMEN 28000 2 56000 16 項次30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手術前 00000000 INCISION MANAGEMEN 28000 1 28000 17 項次32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手術前 00000000 (寄)ATK ANTISEPTIC AN 2520 4 10080 18 項次33 第5次 108年11月11日 手術前 00000000 (寄)ATK ANTISEPTIC AN 2520 4 10080 19 項次34 第6次 108年11月15日 手術前 00000000 (寄)ATK ANTISEPTIC AN 2520 2 5040 20 項次44 第3次 108年11月4日 手術前 00000000 (寄)SYNTHES ONE PLA 46000 4 184000 21 項次47 第3次 108年11月4日 手術前 00000000 (寄)OPTECURE ALLOGR 30160 2 60320 22 項次48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手術前 00000000 LOCKING PLATES AND 85645 1 85645 23 項次49 第7次 108年11月18日 手術前 00000000 LOCKING PLATES AND 85645 1 85645 24 項次50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手術前 00000000 LOCKING PLATES AND 80380 1 80380 合計 0000000
附表二
項次 住院醫令清單 第N次手術 手術日期 手術前/後有無簽署自費同意書 院內碼 品項名稱 單價 數量 自費金額(新臺幣元) 1 項次3 第2次 108年11月1日 無 00000000 (寄)MEDISHIELD ANYI-A 52300 1 52300 2 項次5 第4次 108年11月8日 無 00000000 ACTIFUSE 2.6ML SHAPE 30700 1 30700 3 項次7 第2次 108年11月1日 無 00000000 FLOSEAL HEMOSTATIC 28000 2 56000 4 項次25 第2次 108年11月1日 無 00000000 (寄)QUIKCLOT DRESSIN 21250 1 21250 5 項次43 第2次 108年11月1日 無 00000000 (寄)SYNTHES ONE PLA 77000 1 77000 6 項次46 第5次 108年11月11日 無 00000000 (寄)RICH BONE SUBSTIT 5305 1 5305 7 項次51 第2次 108年11月1日 無 00000000 VALOCKING SCREW 3.5 6720 4 26880 合計 26943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