執行異議之訴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0年度,350號
NTDV,110,訴,350,2022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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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350號
原 告 承康研創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憲仁
被 告 王國安
代 理 人 王肇源
上列當事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7,730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 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 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 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,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,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,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 之利益為準。參以首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即應以系 爭執行名義之金額定之。
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為請求確認本院110年度司執 助字第478號被告王國安與債務人圖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 因債務查封動產執行事件,被告對原告所有之動產查封物品 清單編號:第16件,物品名稱:高速自動軋型機(SBL-1050 SE)壹台之債權不存在。參以前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,即應以系爭執行名義之金額定之。查本件執行名義之訴訟 標的由新臺幣(下同)270萬元減縮為269萬1,131元,故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,730元,原告未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張雅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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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承康研創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圖騰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