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重訴字第59號
原 告 廖誼忠
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律師
複 代理人 洪廷凱
被 告 謝彩雲
訴訟代理人 林瑟卿
被 告 李坤廷
兼 上一人
訴訟代理人 李坤輝
被 告 李銖彬
李英睿
李寶源
李寶安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蔡順居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所為之
判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、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「坐落南投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地號土地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坐落南投縣○○鎮○○段○○○地號土地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玉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洪裕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