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6號原 告 劉韋靈(即彭香蘭之承當訴訟人)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律師被 告 莊文志 莊文政 莊文信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仁欽 被 告 李朝榮 李慶奇 李秀鑾 李秀慧 李秀玉 李秀眞 李信吉 訴訟代理人 呂秀梅律師被 告 李清江 李茂盛 李錦昌 蕭金滿 莊三郎 莊錫仁 莊錫文 莊雪娥 莊春桃 莊寶蓮 沈莊新英 莊村雄 陳廣興 訴訟代理人 周春霖律師複 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被 告 李林端 訴訟代理人 李明進 被 告 李來春 王素鴦 廖佑仁 王罔腰 訴訟代理人 李榮昌 被 告 洪振煌 李銘書 李銘洋 洪常娥 李振義 李振良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晉徹 複 代理人 柯杏玫 林進成 被 告 李添登 李添枝 李智龍 李國榮(訴訟代理人 李國鑫 被 告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李育誠 李佳建 被 告 李添海 李寶期 李寶霖 李錫淇 李錫銘 李奇鴻(即李春之承受訴訟人) 李家杰(即李木火之承受訴訟人)上十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淳軒律師 李嘉耿律師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李家豪(即李木火之承受訴訟人)被 告 李榮發(即李木火之承受訴訟人) 李金雀(即李木火之承受訴訟人) 李家易(即李木火之承受訴訟人) 李慶舜(即李信雄之承受訴訟人) 李原畯(即李信雄之承受訴訟人) 李淑玲(即李信雄之承受訴訟人) 李榮茂(即李炎明之承受訴訟人及林李美鳳、李美 李錫興(即李炎明之承受訴訟人及林李美鳳、李美 李錫文(即李炎明之承受訴訟人及林李美鳳、李美 李永宏(即李炎明之承受訴訟人及李佳純、李佳蓉 陳雅雲(即李連龍之承受訴訟人) 李國源(即李連龍之承受訴訟人) 李國榮( 李學志(即李福財之承受訴訟人及李阿聘、李色麗 李慧娥(即李榮松之承受訴訟人) 李勇積(即李榮松之承受訴訟人) 李恒青(即李明熊之承受訴訟人) 游鳳琴(即李明熊之承受訴訟人) 李家福(即李明熊之承受訴訟人)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(法律扶助律師)被 告 廖葱(即李明和之承受訴訟人) 李俊民(即李明和之承受訴訟人) 李淑芬(即李明和之承受訴訟人) 李淑穗(即李明和之承受訴訟人) 李麗華(即李鄭鑾之承受訴訟人)訴訟代理人 洪彥豪 被 告 李淑美(即李鄭鑾之承受訴訟人) 李淑珠(即李鄭鑾之承受訴訟人) 李淑月(即李鄭鑾之承受訴訟人) 李美嫣(即李春之承受訴訟人) 李永松(即李春之承受訴訟人) 李建錡(即李春之承受訴訟人) 李綜育(即李春之承受訴訟人) 李佳純(即李木火承受訴訟人李順發之承受訴訟人 李玴羽(即李木火承受訴訟人李順發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潘氏映(即李木火承受訴訟人李順發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王富環(即李木火承受訴訟人李依螢之承受訴訟人受 告知人 李國鑫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崧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、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原判決原本、正本關於附表二編號30分得土地之共有人欄「分歸被告李錫淇、李錫銘、李寶期、李寶霖維持共有,應有部分比例依序為1/3、1/6、1/4、1/4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分歸被告李錫淇、李錫淇(信託登記:委託人李錫昌)、李錫銘、李寶期、李寶霖維持共有,應有部分比例依序為1/6、1/6、1/6、1/4、1/4」;關於附表三「編號19、受分配之共有人李錫淇、應有部分比例451827/0000000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編號19、受分配之共有人李錫淇、應有部分比例0000000/00000000」、「編號19-1、受分配之共有人李錫淇(信託登記:委託人李錫昌)、應有部分比例0000000/00000000」;關於附表八應補償人及應付補償金額欄「李錫淇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李錫淇、李錫淇(信託登記:委託人李錫昌)各按1/2之比例負擔」;關於附表八應受補償人及應受補償金額欄「李源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李原畯」。 理 由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、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張毓珊 法 官 蔡志明 法 官 葛耀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婉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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