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2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33號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偉丞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,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,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9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代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佳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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