殺人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重訴字,111年度,5號
NTDM,111,重訴,5,2022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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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洪念華


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
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年度偵字第3614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洪念華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月拾參日起,延長羈押貳月。 理 由
一、被告洪念華因殺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經本院訊問後 ,被告否認犯行,依其供述、證人之證述及卷內資料,認其 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,犯罪嫌疑重大,並有刑事 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之所定之羈押原因,且有 羈押之必要,非予羈押,顯難進行審判,乃裁定自民國111 年7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。
二、茲因被告前開延長羈押期限將屆,經本院訊問後,被告否認 殺人犯行,然依證人之證述、扣案物品等卷證資料,認被告 涉犯前開罪嫌依然重大,被告所涉犯殺人罪嫌,為死刑、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,而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 可能,基於趨吉避凶、脫免刑責、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,已 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;此外被告自承有刪除訊息 之行為,且所述細節與證人所述互有出入,有事實足認有湮 滅證據、勾串證人之虞,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、 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、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 之程度之比例原則,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,應有羈 押之必要,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、第3款,自11 1年10月13日起延長羈押被告2月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、第5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7   日       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玉鳳         法 官 吳宗育
法 官 李怡貞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  書記官 林鈺珣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7   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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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