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沒入保證金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11年度,520號
NTDM,111,聲,520,2022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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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聲字第520號
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陳稟寓




具 保 人 李旻峻

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(111年度執聲
沒字第6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李旻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。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具保人李旻峻因被告陳稟寓詐欺案件,經依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,出具現 金保證後,將被告釋放,茲因該被告逃匿,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之規定,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。二、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,保證金已繳納者,沒入之;又沒入保 證金時,實收利息併沒入之,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 、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經審閱 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、國庫存款收款書、臺灣 南投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、拘票暨報告書、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、在監在押記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件,足認被告現今並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 ,且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執行,復經拘提未獲,而具保人 經通知後,亦未督促被告到案執行,顯見被告確已逃匿。是 依前開說明,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均沒入。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、第119條之1第2項、第121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0  日        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陳淑怡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0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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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