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南投地方法院(刑事),審訴字,111年度,131號
NTDM,111,審訴,131,2022100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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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
111年度審訴字第131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廖顯朗


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
民國111年8月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(111年度審訴字第131號)
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上訴期間為20日,自送達判決後起算;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,應以裁定駁回之,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、第362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。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、事務所或營 業所,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,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 人時,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,並作送達通 知書,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,以 為送達;寄存送達,自寄存之日起,經10日發生效力,為民 事訴訟法第138條所明定,此項規定,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 規定,於刑事訴訟程序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廖顯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日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31號判決在 案,該判決正本經向被告住所地即南投縣○○市○○巷00號郵寄 送達,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,也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 人,送達人依上述規定,於111年8月9日將判決正本寄存於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派出所,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(見 本院卷第79頁)。是該判決書之送達,自寄存之日起,經10 日(即111年8月19日)生合法送達之效力,並依刑事訴訟法 第349條前段規定,自翌日(即111年8月20日)起算20日之 上訴期間,計至111年9月8日,另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南投縣 南投市,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之規定,毋 庸加計在途期間,是被告上訴期間之末日為111年9月8日( 星期四)屆滿。然被告遲至111年10月3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 上訴,有刑事上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收狀戳章在卷可憑。從而 ,被告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,依前開規定,核屬違背法律上 之程式,且屬無從補正,自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 


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5   日        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書記官 郭勝華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5 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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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