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1年度原易字第29號
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伍建英
選任辯護人 鄭弘明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1
年度偵字第6457號),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
陳述,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,本院進
行簡式審判程序,判決如下:
主 文
乙○○犯違反保護令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犯罪事實:乙○○與甲○○○為母子,二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3款所稱之家庭成員,乙○○前因對甲○○○實施家庭暴力行 為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,核發111年度司暫家護字 第102號民事暫時保護令,裁定乙○○不得對甲○○○實施家庭暴 力、騷擾等行為。乙○○於同年7月5日收送該保護令,並於同 年月18日由轄區警員製作約制告誡表,告知上開保護令之禁 止事項及違反效果。豈料,在保護令有效期間內,乙○○於11 1年9月21日19時許,在南投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巷00○0號之居所, 因不滿甲○○○未幫乙○○親人過生日,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恐嚇 危害安全之犯意,向甲○○○恫稱「要把房子燒掉」,致甲○○○ 心生畏懼,而生危害於安全,經甲○○○報警到場處理,又接 續前開犯意,向甲○○○恫稱「殺一個人不會判死刑」,致甲○ ○○心生畏懼,而生危害於安全。
二、證據名稱:
㈠被告於警詢、偵查之供述及本院中之自白。 ㈡證人甲○○○於警詢時的指證。
㈢本院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2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影本、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、家庭暴力案件相 對人約制告誡表、員警職務報告。
三、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違反保護令罪及 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。被告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, 屬對家庭成員實施身體、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,已構成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2 款之家庭暴力罪,然因家庭暴力罪
並無罰則之規定,故仍應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。四、被告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等2罪名,為想像競合 犯,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,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。五、被告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,經本院107年度原交易字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(下稱前案),於108年6月30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,有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為證據,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,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 徒刑以上的本罪,為累犯,本院審酌被告就本案與前案均屬 故意犯罪,且飲酒與家庭暴力犯罪間通常為伴隨之犯罪,被 害人亦於本院中稱被告喝酒之後就會情緒失控等語,足認被 告對刑罰的反應力薄弱,因此認為加重最低本刑,沒有罪刑 不相當的疑慮,裁量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。六、本院審酌:被告之前另有放火燒毀建築物、竊盜及酒後駕車 之前科紀錄(構成累犯者不重複評價),因酒後情緒失控而 犯本罪,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,被害人表示願給被 告一個機會,本案恐嚇及違反保護令之手段,及被告於審理 時自陳國中肄業,離婚,有二個小孩要照顧,入監前在台積 電做景觀工程的外包等一切量刑事項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七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、第310條之2、第454條,判決如 主文。
八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本案由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,檢察官黃淑美到庭執行職務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昱志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;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,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,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。 書記官 陳淑怡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
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、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,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,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
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禁止實施家庭暴力。
二、禁止騷擾、接觸、跟蹤、通話、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。
三、遷出住居所。
四、遠離住居所、工作場所、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。五、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。
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9 千元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