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(交通)
臺東、成功簡易庭(民事),東簡字,111年度,127號
TTEV,111,東簡,127,2022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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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
111年度東簡字第127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
訴訟代理人 田皓文

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

兼送達代收人
被 告 林俊男

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東簡字第127號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
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1年10
月17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吳俐臻
書 記 官 王品涵
通 譯 許伯宇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、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,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今日言詞辯論筆錄,不另作判決書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壹佰零參元,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。
二、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 捌元,其餘由原告負擔。
四、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7 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
書 記 官 王品涵
法 官 吳俐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同時



表明上訴理由(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8 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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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