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東、成功簡易庭(民事),東小字,111年度,52號
TTEV,111,東小,52,202210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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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
111年度東小字第52號
原 告 高子絜
被 告 蔡榮昇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
前來(110年度中小字第4598號)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,000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1 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劉雅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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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