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東簡字第159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莊神寶
被 上訴 人
即 被 告 莊美花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本院
臺東簡易庭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經查
,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原審為其敗訴判決全部聲明不服,其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66,59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655元
,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費用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
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
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
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范乃中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陳薇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