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醫簡補字第1號
原 告 邱炎輝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孟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
0元,應繳納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余玟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于子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