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1年度,306號
TNEV,111,南簡補,306,2022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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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06號
原 告 陳振三
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寬利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元,應繳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2,54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
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
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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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