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06號原 告 陳振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寬利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,54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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