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1年度,305號
TNEV,111,南簡補,305,2022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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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05號
原 告 王真宜
上列原告與被告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8,07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沈佩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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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