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修繕漏水等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補字,111年度,301號
TNEV,111,南簡補,301,202210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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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補字第301號
原 告 徐睿婕
訴訟代理人 劉緯
被 告 曾金英

上列兩造間請求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5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
幣1,55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臺南市○○
路0段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洪碧雀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林政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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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