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95號
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
訴訟代理人 吳燕龍
彭欣如
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旻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1,
38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9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康紀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