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聲字,111年度,61號
TNEV,111,南簡聲,61,2022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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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聲字第61號
聲 請 人 陳如萍
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43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
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,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、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聲請人僅具狀一紙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438號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民國111年9月6日開庭內容之法庭錄音 光碟等語,惟就其有何關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,全然未予敘明,揆諸前揭法條規定,其聲請於法不合,無 從准許。  
三、據上論結,本件聲請為無理由,爰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31 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李崇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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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