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字第363號
上 訴 人 蔡佳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
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本訴部分,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
同)292,69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800元;上訴人不服原判決
反訴部分,上訴利益為79,84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
合計6,3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