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字第322號
上 訴 人 黃善民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燦宗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8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47,465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3,03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
書記官 曾怡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