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債權不存在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1年度,1408號
TNEV,111,南簡,1408,2022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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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字第1408號
原 告 王真宜
被 告 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「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811 81號債權憑證(下稱系爭債權憑證)所載被告對於原告之借 款債權全部不存在」。而被告之主事務所位在新北市樹林區 ,非屬本院轄區等情,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1份附卷 可參。另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持以系爭債權憑證對原告聲請 強制執行之相關卷宗,亦未見得兩造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。 據此,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。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31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沈佩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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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