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位分割遺產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1年度,1405號
TNEV,111,南簡,1405,202210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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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字第1405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訴訟代理人 張天耀
上列原告與被告龍葳即龍雲珍朱柏申、朱治平朱如山朱慶
慶、龍蓬興龍逢春龍雲屏陳偉明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
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到院,並依被
告人數提出繕本【繕本中需包括1份菲律賓文字翻譯且經認證之
繕本】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
一、臺南市○區○○段0地號土地及同段4113建號建物全部共有
人第一類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。
二、起訴狀附表所示9種股票、於民國111年5月20日起訴時、每
股於公開股票市場之交易價格【須檢附資料】。
三、被告朱柏申、龍蓬興遷出國外之實際住居所地址
四、被告陳偉明菲律賓籍,本院查無其住居所,亦無法確定陳
偉明是否仍有當事人能力,原告應補正陳偉明仍有當事人能
力之相關年籍資料及住居所【未經送達而無效果,不得逕聲
請公送】。
五、原告各類書狀繕本均應提出菲律賓文字翻譯且經認證之繕本
1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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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