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簡字第1217號
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訴訟代理人 陳盈瑞
被 告 黃壽銘即香積坊素食小吃
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所為之
判決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24行關於「陳奉琪即伊琍工作室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黃壽銘即香積坊素食小吃」。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參和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沈佩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