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1年度,1031號
TNEV,111,南簡,1031,202210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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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
111年度南簡字第1031號
原 告 陳月華
被 告 謝明元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
事訴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(110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)移送前
來,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4,029元,及自民國111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4,02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10年12月2日9時39分許,騎乘 車牌號碼000-0000號重型機車,由東向西沿臺南市中西區民 權路行經與湖美一街交岔路口,因闖越紅燈,不慎與由北向 南沿同區湖美一街亦行抵該交岔路口、由訴外人即原告配偶 王中山所騎乘附載原告之車牌號碼000-000號重型機車發生 碰撞,致王中山、原告倒地(下稱系爭事故),原告因此受有 「左腳踝擦挫傷合併左側腓骨外踝線性骨折」、「右腰、下 背、右臀、右髖及左小腿挫傷」、「雙手肘及左膝蓋擦傷」 等傷害(下稱系爭傷害),原告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 律關係,請求被告賠償就診之醫療費用新臺幣(下同)25萬 元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5萬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(見附民卷第6頁、簡字卷第52頁)。二、被告則以原告請求金額過高等語置辯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 回(見簡字卷第53頁)。
三、本院判斷之理由:
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汽車行 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定有明文。查:被告騎乘 車牌號碼000-0000號重型機車,因闖越紅燈,致生系爭事故 ,原告因而受有系爭傷害等節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



1年度交訴字第44號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,復為被告所不 爭執,故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一節,堪予認定。 ㈡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,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;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,民 法第193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。 查:原告主張因系爭傷害至臺南醫院就診,支出必要醫療費 用255,111元乙節,業據提出臺南醫院收據、診斷證明書等 件為證(見附民卷第7、9頁),而被告僅爭執金額太高,未 提出其他事證,是本件原告主張應屬有據。依上,原告因系 爭傷害支出必要醫療費用255,111元乙節,堪予認定。 ㈢末按保險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給付之保險金,視為 加害人或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。加害人或被保險 人受賠償請求時,得扣除之,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定 有明文。從而,保險人所給付受益人之保險金,可視為被保 險人或加害人所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,受害人倘已自保 險金獲得滿足,自不得又對被保險人或加害人請求(最高法 院90年度台上字第82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:原告因 系爭傷害已領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71,082元乙情,為兩 造所不爭執,並有原告提出之存簿交易明細(見簡字卷第49 頁)可稽,上開給付應視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,加害人 受賠償請求時,得予扣除,故經扣除上開金額後,原告得請 求之金額應為184,029元【計算式:255,111元-71,082元】 ,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無理由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 付184,029元,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之111 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無理由 。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 如預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,核與本 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另為贅論,附此敘明。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 10  月  7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 10  月  8  日 書 記 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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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