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簡字,111年度,1004號
TNEV,111,南簡,1004,2022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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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
111年度南簡字第1004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

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
被 告 邱靖森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,891元,及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 另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97計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 6個月以内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 付期數為九期。
二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,930元,及自民國111年4月24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845計算之利息, 另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.97計 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 6個月以内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6個月以上者,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 付期數為九期。
三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440元由被告負擔。四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且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
(一)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(下同)10萬 元,嗣後又於110年6月23日再向原告借款10萬元,該二筆 借款期間均為3年,即分別為109年5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



4日止,及110年6月23日起至113年6月23日止,借款期間 依貸款契約書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線上貸款契約書之貸 款方案第五條第一項約定,前6個月按月付息,第7個月起 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金及利息。此有聯邦銀行個人「消費 性」貸款契約書及聯邦銀行個人「勞工紓困」線上貸款契 約書影本為證。原告分別於109年5月14日及110年6月23日 將款項共計20萬元撥匯至被告指定帳戶,被告借得款項後 ,自111年4月起未依約付款,計至111年4月23日止,尚積 欠原告130,821元,此有查詢單可稽。
(二)按依據貸款契約書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,及線上貸款契約 書之貸款方案第四條約定,借款利息應按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(下稱中華郵政)二年期定期儲金存款機動利率0. 845%加碼年利率1%計算,貸款存續期間利率同意隨中華郵 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存款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,然依勞動部 來函指示,因應中央銀行及中華郵政二年期儲金存款機動 利率均公告調升利率半碼,故「勞工紓困貸款」貸款利率 業於111年6月22日由原來1.845%調整為1.97%,故被告應 依年利率1.97%計付利息及遲延利息。又被告如遲延還本 或付息時,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,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10 ,逾期6個月以上者,按原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。
(三)再依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線上貸款契約書之其他 契約條款第七條第一項約定,原告得於被告未依約支付利 息或攤還本金,經催告後,主張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原告 已於111年6月29日寄出催告函,被告迄未依約清償積欠本 息,原告得請求被告立即全數清償所欠款項。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、2項所示。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
四、本院之判斷:
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聯邦銀行個 人「消費性」貸款契約書、聯邦銀行個人「勞工紓困」線上 貸款契約書、撥貸存入存摺明細、授信明細查詢單及收息紀 錄查詢單、勞動部函、催告函及回證等件為證(見本院卷第 23至57頁)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,也未提出任何書狀及證據供本院審酌。是本院依前開 證據調查之結果,認為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應為真實。從而 ,原告依據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、2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。



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1,440元,依民事訴訟法 第78條之規定,由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7 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高培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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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