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1年度,353號
TNEV,111,南小補,353,202210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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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53號
原 告 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
訴訟代理人 馬志清
上列原告與被告姜念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,500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
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陳雅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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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高雄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