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1年度,351號
TNEV,111,南小補,351,2022102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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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51號
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
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若慈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62,6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
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
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高培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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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