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補字,111年度,337號
TNEV,111,南小補,337,202210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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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37號
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
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重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
,184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
法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
書記官 黃紹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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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