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押金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1年度,1727號
TNEV,111,南小,1727,202210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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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字第1727號
原 告 陳竣暐
被 告 賴怡君
訴訟代理人 黃耀進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小額程序,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之 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,再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 以111年度南小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1年9月23日送達於原告,然原告迄 未補繳,有前開民事裁定、本院臺南簡易庭送達證書、本院 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答 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 稽,其訴自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31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    
             法 官 伍逸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31  日 書記官 康紀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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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