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1年度,1641號
TNEV,111,南小,1641,2022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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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字第1641號
原 告 黃銘秀
被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淑菁
訴訟代理人 郭運廣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 定外,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;第436條之規定 ,於小額程序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、第436 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 以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9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,該裁定於111年9月7日寄存送達原 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,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,有本院 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繳費資料明細、 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(見補 字卷第19至27頁),揆諸上開法律規定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7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余玟慧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   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于子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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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