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字第1579號
原 告 尤俐雯
被 告 曾一銘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,如審 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,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者 ,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;除民事訴訟法別有規定外,小額訴 訟程序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;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定有明文。二、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 民國111年7月1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該裁 定並已於111年7月22日送達給原告,惟原告卻未遵期補繳裁 判費等情,有民事裁定暨送達證書1份、本院臺南簡易庭查 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,足堪認定。揆諸前揭說明,原告起 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情形,經本院定期命其補 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,自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呂伊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