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字第1530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被 告 林郁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債務,起 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南市歸仁區,惟被告已於起訴 前之民國111年9月12日將住所地遷移至新竹市北區,有被告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