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消費款
臺南簡易庭(民事),南小字,111年度,1530號
TNEV,111,南小,1530,202210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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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小字第1530號
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



被 告 林郁珮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。  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債務,起 訴狀雖記載被告之住所地在臺南市歸仁區,惟被告已於起訴 前之民國111年9月12日將住所地遷移至新竹市北區,有被告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 項規定,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6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洪凌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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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