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示判決筆錄
111年度南小字第1236號
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
訴訟代理人 林盈志
被 告 賴安成
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236號清償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
國111 年10月11日下午2 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張麗娟
書記官 高培馨
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
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,999元,及自民國111 年5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 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1年5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。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
書記官 高培馨
法 官 張麗娟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高培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