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南勞小字第25號
原 告 菲律賓商百樂機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維良
訴訟代理人 蔡妙旻
上列原告對被告協定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8
33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本院已定於民國111年10月
31日(一)下午2時20分,於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,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並
取消庭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周玉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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