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臺灣雲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94年度,573號
ULDV,94,訴,573,200512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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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4年度訴字第573號
原   告 偉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涼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對被告廖雅菁即乙順水電工
  程行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  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4,813 元,應徵收第一
     審裁判費9,9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
     1,0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8,910元。
  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趙思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94  年  12  月  13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朱克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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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偉興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