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73號
原 告 偉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涼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,曾聲請對被告廖雅菁即乙順水電工
程行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5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4,813 元,應徵收第一
審裁判費9,9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
1,0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8,91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趙思芸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
書記官 朱克文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