傳染病防治法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1年度,112號
TPBA,111,訴,112,20221011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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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12號
原 告 張亞玫小禾馨懷寧小兒專科診所


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 律師
林伊柔 律師
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

代 表 人 黃世傑局長
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
謝宜蓁
吳佳容

輔助參加人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薛瑞元(部長)  
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衛生福利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
  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,得命其參 加訴訟,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二、緣被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原告張亞玫即小禾馨懷寧小兒專 科診所於民國110年5月31日至6月8日執行被告配發之AZ疫苗 ,其實際接種人數共計306人,其中有46人不符第1類至第3 類未曾接種第1劑疫苗之醫事、防疫人員及高接觸風險者之 優先施打對象(110年5月31日施打4人、6月1日施打9人、6 月4日施打6人、6月7日施打25人、6月8日施打2人),經通 知原告陳述意見後,審認原告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 防接種政策,違反傳染病防治法(下稱傳防法)第29條第1 項規定,乃依同法第65條第3款、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臺 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3點項次9等規定,以110年6月23日北市衛疾字第1103136354 2號裁處書(下稱原處分),處原告新臺幣100萬元罰鍰。原 告不服,提起訴願,經臺北市政府於110年11月26日以府訴 三字第1106104558號訴願決定駁回,原告仍不服,遂提起本 件行政訴訟。
三、按「本法主管機關: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;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;在縣(市)為縣(市)政府。」「醫療機構應配合 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。」「醫事機構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: …。



三、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、…規定。」傳防法第2條、第29 條第1項及第65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被告固以 原告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預防接種政策,而予以裁罰 ,惟被告所指「預防接種政策」,乃係指由衛生福利部(下 稱衛福部)報請行政院同意後成立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(下稱指揮中心),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下稱COVI D-19)流行疫情所發布之疫苗接種政策,則衛福部與指揮中 心在形成COVID-19疫苗接種政策過程中之關係及政策發布流 程等事項,攸關前揭規定之解釋適用及原處分之合法性,有 由衛福部參與訴訟程序以協助被告說明之必要,爰依首揭法 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1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
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
法 官 高維駿
法 官 李明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李依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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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