陸海空軍懲罰法等
臺北高等行政法院(行政),訴字,110年度,1517號
TPBA,110,訴,1517,202210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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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001517號
原 告 黃崧瑞

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
被 告 憲兵第205指揮部

代 表 人 李春友(指揮官

訴訟代理人 王柏勻
黃韻薇
被 告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

代 表 人 徐衍璞(司令)

訴訟代理人 謝承哲

謝文健
何彥宗
輔助參加人 國防部憲兵指揮部

代 表 人 周廣齊指揮官
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陸海空軍懲罰法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︰
  主 文
國防部憲兵指揮部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。 理 由
一、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,得命其參 加訴訟,為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所明定。二、原告原係被告憲兵第205指揮部所屬新北憲兵隊少校特種情 報調查官,因已婚身分與林女同居交往,成為男女朋友不當 情感關係;以及於110年3月16日酒後不滿林女規勸安靜,產 生爭吵進而引發軍民糾紛等違失行為,經被告憲兵第205指 揮部以110年3月26日憲將五人字第1100022820號令分別核予 大過2次及記過1次懲罰(下稱懲罰處分)。國防部憲兵指揮 部於110年4月8日及同年5月5日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 及再審議評審會,均評鑑原告不適服現役,呈經被告國防部 陸軍司令部以110年5月27日國陸人勤字第1100090438號函核 定其不適服現役退伍(下稱退伍處分),原告不服上開懲罰 處分及退伍處分,提起訴願,業經決定駁回,遂提起本件行



政訴訟。
三、查本件懲罰處分作成後,經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召開上開評審 會,決議同意考核不適服現役(見本院卷第180頁),並以1 10年5月12日國憲人定字第1100034174號函請被告憲兵第205 指揮部就其再審議評審會考評結果「不適服現役」照辦(見 本院卷第153頁);另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並係依據國防 部憲兵指揮部110年5月19日國憲人定字第1100035161號函為 本件退伍處分(見本院卷第25頁),可知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之意見,事關本件事實關係及法律關係之判斷,有命其輔助 被告進行訴訟之必要,本院爰依前揭規定,依職權命輔助參 加本件訴訟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9 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
法 官 林妙黛
法 官 畢乃俊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9  日 書記官 李依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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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