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
110年度訴字第1021號
原 告 昌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郭峻豪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
陳高星律師
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林國顯(董事長)
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
複 代理 人 謝孟高律師
訴訟代理人 黃郁炘律師
倪立晏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文
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。 理 由
一、停止訴訟程序的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,民事訴 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,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。二、本院受理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,前於民國111年4月 15日裁定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矚訴字第8號刑事案件 (下稱系爭刑事案件)終結並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現系 爭刑事案件有關原告董事長特別助理王根泰部分,已經判決 無罪確定,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8月31日桃院增刑錦10 8矚訴8字第1110024088號函可以證明,因認停止訴訟程序的 原因已經消滅,故依上述規定,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的 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
法 官 李君豪
法 官 楊坤樵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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