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2326號
TPEV,111,北補,2326,2022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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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2326號
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訴訟代理人 楊振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隆峰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1,772元,應繳第
一審裁判費3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
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
書 記 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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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