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牌照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2229號
TPEV,111,北補,2229,2022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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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2229號
原 告 大暐交通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燈
上列原告大暐交通有限公司因與被告吳文傑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
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(臺
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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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暐交通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