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2203號
原 告 景玉娟
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佩琪、王威傑等間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等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393,645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,30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
書記官 蘇冠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