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2186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鐘心彤
上列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陳錫宏、謙順
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元,
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
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仁傑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
書記官 黃進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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