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補字,111年度,2177號
TPEV,111,北補,2177,202210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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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2177號
原 告 陳乙菲
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孫嵐辛、杜惠淳間
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,000元,逾期
不補正,即駁回本件訴訟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
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
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孫嵐辛、杜惠
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各
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;㈡被告必須停止將原告
資料交付保險員等語,查上開聲明第1項係財產權訴訟,應
徵裁判費1,000元,聲明第2項為非財產權訴訟,應徵裁判費
3,000元,合計裁判費4,000元,未據原告繳納,是本件起訴
程式尚有欠缺,爰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即駁回
其訴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10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黎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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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