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補字第2137號
原 告 國霖機電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徐春福
訴訟代理人 王振福
上列原告與被告宸光體適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萬5000元,應
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怡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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