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7458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蔡喜銘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冠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
還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40,000元,
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,160元,上訴人未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全額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
書記官 徐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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