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票款
臺北簡易庭(民事),北簡字,111年度,15202號
TPEV,111,北簡,15202,20221021,1

1/1頁
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15202號
原 告 蔡銘航


上列原告與被告伸力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原告
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
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,700 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30,200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
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
書記官 蘇冠璇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伸力捷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力捷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