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北簡字第14659號
原 告 簡柔嫻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琇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裁
判費新臺幣(下同)3,000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
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400元,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
費2,4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玗倩